关于对我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


  1999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的精神,我省各市县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适应"入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侵权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净化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举办大型会展期间,设立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还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我省举办的几次大型会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加突出。侵权、假冒和盗用知识产权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我省的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在举办展览会、技交会、大型书市、歌舞演出、服装展示等大型会展期间,主办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版权局要派员参加并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责。
  (一)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会展市场行为,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会展期间,发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公告,妥善协调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二)严厉查处在大型会展中的侵权、假冒、盗用知识产权行为。在会展期间,对下列假冒、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假冒、盗用知识产权的产品、展品及相关的图片、资料等宣传刊物实施查扣,依法查处。
  1、对未取得专利权,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产品、展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3、未经许可,在产品、展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5、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7、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8、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及其它侵权盗版制品的;
  10、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所创作的作品。
  各展览馆、图书馆、会场、演出场所要协助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展、销售和演出资格,违者并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方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的经济秩序
  (一)大型会展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就参展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事宜进行审核,主动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关取得联系,符合条件的方可准入。在会展期间,执法人员应着装管理,会展主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即时进行查处。
  (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世贸规则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对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参展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参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我国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展出涉及专利权、商标先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展品,必须携带相关证书。
  (四)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一经受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认定。被检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投诉展品的权利证书或者其它有效抗辩证据。被投诉方及其参展人员必须配合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关做好涉及知识产权展品的检查工作,并说明展品来源(供货单位、生产者)。
  (五)凡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关认定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单位和个人,应即时将有关展品、商品撤展。凡不配合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关检查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取消其继续参展的资格,封闭其摊位。必要时,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协助执行。

  三、加强管理、分工负责,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高度重视在科技展览、技术贸易、文化交流、人才与信息交流等各类合作与交流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我省辖区内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专利、工商、版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部署实施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三)要加快知识产权执法监督的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造就一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执法人员队伍,推行持证监督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