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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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是: (1)新颖性。判断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已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则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表面看起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者视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观设计是完全依赖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效力也仅仅及于同类产品,如果是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之上,不能认为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只有产品相同设计也相同或相近似,才称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避免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说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已经合法存在的在先权利,即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图案或者造型相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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