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如何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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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专利工作,不仅能激励企业研制、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热情,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蓬勃生机,而且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广大职工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了鼓励和保护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条款。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仅能得到在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上的署名权而得到精神上的鼓励,而且更偏重于得到物质奖励实惠,从而使广大科技人员、职工增添了发明创造的劲头,有力地调动了他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问题做了原则和详细的规定。总的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专利授权后,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奖励;②专利实施或转让取得经济效益后,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以报酬;③依照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及实施的不同方式和取得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在奖金分配额和报酬提取方面加以区别。 专利法关于奖酬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体现了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材”的政策。能否对职务发明人兑现奖酬,实质上是一个调动还是挫伤发明人积极性的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企业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关系到企业专利工作能否蓬勃开展,应引起广大企业领导的充分重视。 认真贯彻执行专利法,坚持兑现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极大地调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职工搞发明创造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力的推动专利工作的发展。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既有高层次的发明,又有被称之为“小发明”的实用新型,还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的外观设计;既有高新技术,又不排除对一般技术的创新;既涉及重、轻工业领域,又涉及农、林、医及新兴工业等各个门类学科的领域。使得各种层次,各种规模,各种行业的企业与单位及企业内不论领导、职工,科技人员或能工巧匠,有学历的或无文凭的,男女老少都能施展才华,都能积极地从事和参加发明创造活动,都有获得专利权,并得到精神与物质奖酬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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