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是知识产权协议七种专有权中的一种,它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属于“发明创造”类的智力成果。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巴黎公约的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给予保护。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同时,又允许各成员自由选择以什么样的法律加以保护,既可以用工业产权法,也可以用版权法。至于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有保护,协议作了选择性规定:即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但对于什么样的已有外观设计可以否定新的设计的新颖性或原创性,标准只有一个:是否有明显区别。

   知识产权协议赋予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禁止性权利包括禁止他人制造权、销售权及进口权。协议对外观设计权末作什么限制。协议要求保护期不少于10年。

   在知识产权协议中始终没有提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也未规定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协议专门强制性要求成员在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上,不能附加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