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专利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

   在专利保护方面,知识产权协议照顾了各成员不同的立法传统,它规定什么成果可以获得专利,又规定什么成果不可以获得专利。

   在专利“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上明确注明“创造性”与“非显而易见性”是同义语;对于“新颖性”未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也就是说,各成员可以自由选择“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标准。

   协议明确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的成果,动、植物品种,以及疾病诊疗方法,均不授予专利。但对植物新品种必须以其他专门法给予保护,不允许在这项成果上留下空白。

   在知识产权协议提及受专利保护与不受保护的客体时,并未对计算机软件作出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以国际法的形式明确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但这仅指专利产品这种“货物”进口权,而非“专利”本身这一“无形物”的进口权。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拥有传统的禁止他人制造、销售、使用和禁止许诺销售的权利。

   协议规定专利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此外,协议还规定对专利权可以实行强制许可等多项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