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PS协议在版权与邻接权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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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协议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法,《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授予的经济权利共有8项: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朗读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知识产权协议在此8项权利之外,还增加了一项伯尔尼公约中未加明确的“出租权”。鉴于各国版权法对出租权的不同规定,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其成员至少对出租利润可能很高的两种作品给予出租权,即计算机程序与电影作品。 对于“精神权利”,知识产权协议则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它不授予作者精神权利。 知识产权协议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己超过伯尔尼公约。对邻接权的保护低于罗马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录音制品的保护,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追溯力”条款。此外,知识产权协议对版权保护期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形成鲜明的对照,与贸易有关的版权保护期不是以作者生卒时间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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